一.混合材及石膏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(一)混合材的分类及性质 为了增加水泥产量,节约能源,降低生产成本,改善和调节水泥的某些性能,综合利用工业废弃物,减少环境污染,实现循环经济;在粉磨制成水泥时,可以掺入数量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混合材料。 混合材按其性质可以分为:活性混合材和非活性混合材两大类。凡是天然的或人工制成的矿物质材料,磨成细粉,加水后,其本身不硬化,但与石灰加水调和成胶泥状态,不仅能在空气中硬化,而且能继续在水中硬化,这一类材料称之为:活性混合材。生产通用水泥时,国家标准规定的活性混合材主要有以下几大类: 1.粒化高炉矿渣(GB/T203) 2.粉煤灰(GB/T1596) 3.火山灰质混合材料(GB/T2847) 4.其它:粒化精炼铬铁渣(JC/T417)、粒化增钙液态渣(JC/T454)、按国家水泥标准附录A新开辟的活性混合材,如:化铁炉渣等。 非活性混合材包括:活性指标低于GB/T203、GB/T1596、GB/T2847、JC/T417、JC/T454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、粉煤灰、火山灰质混合材料、粒化精炼铬铁渣、粒化增钙液态渣;符合JC/T417的粒化碳素铬铁渣,符合JC/T418的粒化高炉钛矿渣,石灰石和砂岩,以及按国家水泥标准附录A新开辟的非活性混合材。其中石灰石的Al2O3含量不得超过2.5%。 (二)混合材的质量控制 混合材掺入水泥中,将会影响水泥的某些性能,因此,要严格控制混合材的质量和掺加量。混合材一般都是外购的大宗材料,在确定使用某种混合材之前,应调查这些混合材的质量资料。加强与供应商的信息沟通,确保供货质量、数量和时间。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混合材料,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。 混合材进厂后,应按品种分别、分批堆放,每批应按规则取样,做品质试验。根据下达的使用指标,分批或搭配使用,严禁乱掺乱用混合材,尤其是双掺混合材的水泥企业,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中混合材配合比例的规定。 没烘干的粒化高炉矿渣,自水淬成粒起,储存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。 按国家标准规定,对混合材要经常按每批、定期取样检测其质量情况。每当一批粒化高炉矿渣到厂后,应从不少于10个地点、离表面0.2m处、采集约5kg样品,混合均匀供检验之用。并执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品质指标、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。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种类较多,性质差异较大,使用时要特别注意,每月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品质指标检验一次,每季度进行一次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测定。 混合材料在运输和储存时,不得与其它材料混装、堆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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